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5-02-25 技术动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2月21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19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市值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各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各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
3、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担保,其中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50,000万元,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0,000万元。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1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为下属企业来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7,809.61万元,其中15,409.61万元为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42,4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7,600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69,000万元,其中24,0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45,000万元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河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5,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31,000万元,均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苏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9,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7,809.61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5,409.61万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2,4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47,600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79,0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4,000万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5,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41,00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1,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9,000万元。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营销售卖;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营销售卖;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水泥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营销售卖;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保温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涂装设备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苏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若发生法律和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另外的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539,744.02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02%。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企业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32,275.02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76%;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469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6%。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569,744.02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08%。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下属企业来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62,275.02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82%;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7,469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6%。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